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秩序,确保商会工作健康、高效、有序地开展,根据《昆明市隆昌商会章程》,特作如下规定:
一.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。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,解除其会员身份,同时解除其在商会中的一切职务:
1.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受到刑事处分的;
2.因企业信誉差、造成极坏社会影响、严重败坏隆昌籍人声誉的;
3.拉山头、结帮派、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;
4.用造谣、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;
5.侵占、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;
6.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
二. 商会领导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,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、规章、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、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。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,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:
1.常务会长办公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;
2.拒不执行商会会议决议的;
3.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;
4.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
三.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,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.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:
1.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;
2.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、经济损失的;
3.因不遵守纪律、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,给商会造 成不良影响的;
4.贪污、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产的;
5.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;
6.泄露商会机密的;
7.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;
8.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
四.附则
本规定于2013年7月27日常务会议通过执行。
昆明市隆昌商会
2013年7月27日